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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士康:《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8-28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如下 :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1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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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回购股份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经股东大会

    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因第二十二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让或者注销。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通过。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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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应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二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

                                                 股份的事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条第一款第(一)至(七)、(九)、(十)、

  (十一)项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             交股东大会审议。

  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
                                                 上条第一款第(一)至(七)、 九)、(十)、
  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十一)、(十六)项规定的董事会各项

  上条第一款第(八)、(十二)至(十六) 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

  项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             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

  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             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上条第一款第(八)、(十二)至(十五)、

                                                 (十七)项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

                                                 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

                                                 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

                                                 单独决策。


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