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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士康: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2-27  

                         证券代码:002913            证券简称:奥士康          公告编号:2021-020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2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2 月 2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2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1 年 2 月 22 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奥士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
议和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网络投 票: 公司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和互联 网投 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涌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士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共 7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00,25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007%,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6 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 100,13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158%;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2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2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数 12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9%。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0,25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125,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0,13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8%;
反对 12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2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0,25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125,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殊决
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0,13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8%;
反对 12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2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0,23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0%;
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0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606%;
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39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0,25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125,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0,13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8%;
反对 12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2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章玉婷、蔡颖漩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
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 2月 2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