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零二一年三月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 3571 号文核准,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士康”、“公司”或“发 行人”)已完成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1,1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奥士康的委托,担 任奥士康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认为奥士康申请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 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 年 5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程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735991422 股本:147,868,152 元 注册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龙塘村 办公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龙塘村 邮政编码:413000 联系电话:0737-2223808 联系传真:0737-2223085 互联网网址:www.askpcb.com 2 电子信箱:askpcb@askpcb.com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奥士康 股票代码:002913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 路板及封装载板项目的筹建;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 11,000,000 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截至 2021.01.29) 本次发行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9,036,490 12.87% 30,036,490 18.91%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28,831,662 87.13% 128,831,662 81.09% 三、股份总数 147,868,152 100.00% 158,868,152 100.00%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 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8]2447 号、天职业字[2019]11410 号、 天职业字[2020]13171 号)。发行人 2020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司最近 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09.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资产总额 425,299.31 355,919.03 312,077.08 293,472.49 3 负债总额 164,465.64 112,542.96 94,670.67 97,188.6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260,833.67 243,376.07 217,406.40 196,283.86 权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 - - - 股东权益合计 260,833.67 243,376.07 217,406.40 196,283.86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205,381.73 227,598.91 223,486.53 173,636.80 营业利润 25,158.42 30,053.64 27,976.90 20,318.26 利润总额 25,305.90 30,082.18 27,674.14 20,078.46 净利润 22,618.99 26,751.20 23,888.54 17,315.1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22,618.99 26,751.20 23,888.54 17,315.15 的净利润 少数股东损益 -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19,341.10 23,169.51 21,568.51 16,178.04 益的净利润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18,928.64 50,945.78 30,497.39 25,342.56 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29,779.08 -39,859.36 -112,364.82 -28,009.14 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11,140.79 -2,352.78 -8,703.19 106,623.92 流量净额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 -277.41 -14.14 430.04 -214.98 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12.94 8,719.49 -90,140.58 103,742.35 增加额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20.09.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流动比率(合并) 1.52 2.08 2.31 2.16 速动比率(合并) 1.28 1.81 2.05 1.94 4 资产负债率(合并) 38.67% 31.62% 30.34% 33.1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9.31% 29.89% 30.80% 30.19%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61 3.37 3.55 3.44 年) 存货周转率(次/年) 4.61 6.26 7.59 6.63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37,540.42 42,645.61 38,985.58 30,201.86 (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56.99 190.95 94.79 22.87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 1.28 3.45 2.07 1.76 净现金流量(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0009 0.59 -6.12 7.2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8.94 11.62% 11.57% 18.52% 率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扣除非经常性损 7.65 10.06% 10.41% 17.31% 益后) 基本每股收益(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 1.33 1.60 1.50 1.46 (元) 稀释每股收益(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 1.33 1.59 1.50 1.46 (元)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发行概况 1、发行方式和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申请后,发行人向本次发行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 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2、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对象、发行数量、认购方式、锁定期安排 5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贺波女士。贺波已经与发行人签署了附生 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程涌、贺波夫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发行对象已按期足额向国信证券在工商银行开立的 专用账户缴款,按约履行了股份认购义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最终认购数量为 11,000,000 股,由贺波女士以现金全额 认购,资金来源为其合法拥有和取得或自筹的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 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贺波女士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 转让。 4、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即 2020 年 4 月 21 日。 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 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40.77 元/股。 5、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6、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448,47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登记托管费等)3,908,070.2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44,561,929.74 元。 7、注册会计师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出具《验证报 告》(天职业字[2021]3562 号)。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1 月 29 日 15:00 时止,保 6 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配售对象缴纳的申购奥士 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A 股股票的资金人民币 448,470,000.00 元。 2021 年 2 月 1 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 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划转了认股款。2021 年 2 月 1 日,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3563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1 年 2 月 1 日,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0.77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8,47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3,908,070.26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4,561,929.74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人民币 11,000,000 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433,561,929.74 元。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贺波女士,贺波,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 份证号码为 43230219711019****,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三)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 11,000,000 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截至 2021.1.29) 本次发行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9,036,490 12.87% 30,036,490 18.91%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28,831,662 87.13% 128,831,662 81.09% 三、股份总数 147,868,152 100.00% 158,868,152 100.0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三、 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 形的说明 经核查,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 保荐职责的情形: 7 (一)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 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重要关联方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 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五、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事项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发 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之后 1 个完整会计 (一)持续督导事项 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发行人制订、完善有关制度,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 并督导其执行。 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督导其实施。 的内控制度。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 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 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事 见。 先通知本保荐人,本保荐人可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 出意见和建议。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定期跟踪了解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 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 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诺事项。 变更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公司为他 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6、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媒 9 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 他文件。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 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 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要约定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 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 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约定 (四)其他安排 无。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 要约定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 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 约定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保障本机构享有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相关的充分 的知情权和查阅权;其他中介机构也将对其出具的与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六、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张远航、余洋 项目协办人:曾少华 项目组成员:张磊清、周昊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际信托大厦 10 楼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3 10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 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 序,并通过保荐机构内核小组的审核。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11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远航 余 洋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