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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士康: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31  

                          证券代码:002913             证券简称:奥士康            公告编号:2021-140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独立董事刘火旺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第 1 至第 4 项
  提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 2 栋
  -2A-3201。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
议和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网络投 票: 公司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和互联 网投 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涌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士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14,810,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2.3107%。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94,501,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9.519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0,309,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2.79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591,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324%。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591,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6324%。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深
圳)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64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81%;反对
16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2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150%;反对 16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8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64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81%;反对
16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2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150%;反对 16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8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63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3%;反对
17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1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2791%;反对 17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2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63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3%;反对
17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1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2791%;反对 17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2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63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06%;反对
17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63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06%;反对
17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832%;反对 17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8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9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0%;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冯霞、章玉婷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
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