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2021年12月)2022-01-01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2021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
金管理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增加投资收益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以增加投资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原则,对闲置自有资金通过结构
性存款、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
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原则:
(一)现金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现金管理应当审慎、加强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现金管理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当,量力而行,不得影响自
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现金管理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
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
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参照公司《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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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
视同公司行为,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
任何现金管理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现金管理连续 12 个月累计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下(不含审计净资产的 10%),由总经理审批;
(二)现金管理连续 12 个月累计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
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现金管理连续 12 个月累计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等现金管理业务时,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
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
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的相
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
(二)负责监督现金管理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现金
管理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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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到账情况,对公司现金管理业务进行日
常核算;
(四)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现金管理的发生情况。
第十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管理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
程序进行:
(一)在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现金管理业务,由
公司经理层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执行;
(二)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现金管理的
部门及责任人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
分析,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严格履行现金管理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本月现金管理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
财务部编制现金管理报告,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
报告现金管理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现金管
理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的现金管理完成后,应当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
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复印件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归档。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监督部门,需要对现金管理业
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审计部对公司现金管理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
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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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现金管理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总监跟踪现金管理的进展情况及
投资安全状况。财务总监发现公司现金管理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
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
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现金管理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
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现金管理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现金管理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并在定期报告中对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回收及收益情况予以披露。若公司现金管
理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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