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1-05
证券代码:002913 证券简称:奥士康 公告编号:2023-001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 月 4 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 月 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4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 2023 年 1 月 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2 月 29 日(星期四)
3、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 2 栋-2A-3201。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和
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2 ) 网 络 投 票 : 公司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 统和 互联 网 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投票
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涌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士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 人,代表股份197,800,1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1.4435%。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89,002,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71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 人,代表股份 8,797,7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32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360,1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757%。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360,1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757%。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 议表决结果
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实施
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800,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60,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章玉婷、蔡颖漩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
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