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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奥博:关于参与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2020-05-19  

						证券代码:002917           证券简称:金奥博       公告编号:2020-047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资源及其投资管理优势,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参与投资上海斐君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斐君中心”)发起设立的上海斐昱歆琰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斐昱歆琰”或“基金”)。公司拟作为有限合
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并签署《上海斐昱歆琰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二)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

理层负责签署本次对外投资有关协议及具体履行协议的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至相关
事宜全部办理完毕之日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
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交易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内,

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不参与投资基金财产份额的认购,也不在本次投资基金中任职。
    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投资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24484849M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1000.00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斐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01月20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双联路158号2层A区296室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上海斐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韩从慧出资比例59%、王勇

萍出资比例10%、林纹如出资比例30%。
    实际控制人:黄宏彬
    斐君中心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其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10879。
   截至本公告日,斐君中心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

    (二)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海南敏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400MA5TJAN859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2000.00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敏华
    成立日期:2020 年 4 月 29 日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琼山大道 63-1 号永泰花苑 4 楼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
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
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合伙人:黄敏华出资比例95%、陈晓军出资比例5%。
    实际控制人:黄敏华
   截至本公告日,海南敏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

安排。

    (三)其他有限合伙人

    1、王江林(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330523**********13

    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

    2、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3485559XP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殷凤山
    注册资本:8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6年09月12日
    住所: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
    经营范围:农药研发、生产并销售本公司产品(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化
工中间体(除危险化学品)研发、生产、销售;有机肥料及其他化工产品(除农药
及其他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瓦楞纸箱、纸盒、塑料制品、滤布、滤袋制造、

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酒店管理;房屋租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
刷品印刷;内河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3、田三红(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420122**********1X
    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4、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83130113U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傅文昌

    注册资本:20041.2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年10月10日
    住所:泉州市惠安县泉惠石化园区
    经营范围:合成树脂的研制与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
涉及前置许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生产、销售:

不饱和聚酯树脂、聚氨酯树脂、水性聚氨酯树脂及其原料、辅料;顺丁烯二酸酐;
可发性聚苯乙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泉州睿联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3A4UNX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陈泳絮

    注册资本:5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10月16日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农业银行大厦24层C座
    经营范围:对制造业的投资;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
期货的投资咨询);电子科技、机电科技、能源科技、通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翻译服务;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线电缆、机
械设备及配件、通信设备、仪器仪表、金属制品、汽车配件、环保设备、实验室设
备、五金模具、纸制品、眼镜的销售;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
审批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6、陈荆怡(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440306**********49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7、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535441177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郎光辉

    注册资本:33698.686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3年08月27日
    住所: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新104国道北侧
    经营范围:电力业务(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33年5月5日)(有
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预焙阳极、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危险化

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文化体育用品、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
针纺织品、皮革制品、服装鞋帽、工矿产品、机电产品销售,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及限制经营的除外),预焙阳极生产和
技术服务(上述项目中涉及行政审批的,待审批后,方可经营)。限分公司经营项
目:预焙阳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有限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三、拟参与投资的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上海斐昱歆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规模: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 21,751 万元人民币,最终以全体合伙人实际

认缴出资总额为准。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企业
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 399 号 1 幢 2 层 J309 室。
     合伙人及认缴出资情况:
                                                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比例      出资方式
                                                (万元)
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1.00    0.0046%    货币
海南敏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普通合伙人       100.00    0.4598%    货币
限合伙)
王江林                             有限合伙人     5,000.00   22.9874%    货币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0   22.9874%    货币
田三红                             有限合伙人     3,000.00   13.7925%    货币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900.00   13.3327%    货币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    9.1950%    货币
泉州睿联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500.00    6.8962%    货币
陈荆怡                             有限合伙人     1,250.00    5.7469%    货币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    4.5975%    货币
                       合计                      21,751.00       100%

     投资方向:主要投资于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领域
的拟上市公司的股权。

     上述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期限

     1、全体合伙人约定本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存续期为 5 年,自本基金

成立日起计算,其中投资期 3 年,退出期 2 年。基金管理人视基金产品之实际运营
需要,以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可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后延长基金产品存
续期限,每次延长一年,延长次数以两次为限。
     2、投资期届满,如有未投资金(不含已签署投资协议但尚未完成出资的部分),
应将全部未投资金按照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持有的实缴出资比例退还给各合伙

人。

     (二)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1、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出资。
     2、出资期限
    合伙人分为两期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款,普通合伙人首期实缴出资额为认缴出
资额的 100%,有限合伙人首期实缴出资额为认缴出资额的 30%,第二期实缴出资缴
付时间应在合伙企业与被投项目签订投资协议之后。每期出资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

向全体合伙人签发《出资缴付通知书》。《出资缴付通知书》应载明出资截止日和募
集结算专用账户等信息。

    (三)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限合伙人权利
    (1)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2)参与决定普通合伙
人入伙、退伙;(3)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4)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5)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
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可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年
度以及半年度财务报告;(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
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
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

利益的分配权;(9)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按其实缴出资额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
的分配;(10)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有限合伙人义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得参
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

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缴付出资款;(2)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
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对合伙企业中的相关事务予以保密;(4)本协议及法律法
规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普通合伙人权利

    (1)对于其认缴的出资,享有与有限合伙人相同的财产权利以及按照本协议
约定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2)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3)合伙企业清算时,按其实缴出资额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4)
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普通合伙人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缴付出资款;(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
业财产;(3)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投资活动;(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6)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协助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活
动提供支持,但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参与基金管理事务;(7)本协议及法律法
规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5、身份转换
    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

伙人亦不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四)合伙企业费用

    1、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与其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和
支出。
    2、管理费。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向基金管理
人支付管理费:

    (1)管理费的费率为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 2%/年,管理费的金额计算精
确到日。自基金成立日起的两个顺延年度内,按年预付,第三年的管理费在合伙企
业清算时补收,第四年及以后年度免收管理费。如基金存续期不足三年,合伙企业
只需按实际存续期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2)管理费从合伙企业财产中支付。(3)
基金管理人运营产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以自身收取的管理费承担。

    (五)投资事项

    1、投资范围
    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领域的
拟上市公司的股权。
    2、投资方式
    投资方式主要为直接投资。

    3、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合伙企业不得进行中国境内外的二级证券市场投资,因被投项目上市退出而进
行二级证券市场交易除外。
    合伙企业的闲置资金可以进行增值投资,但仅可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基金、
短期债券、短期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等低风险金融产品。

    4、投资决策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管理人员工和外部专家组成),投资
决策委员会应审慎评估拟投项目的风险与收益,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决策制度,出具投资决策意见。
    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相关事宜,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决议后,基金管理人方

能具体实施。基金管理人应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票表决,每一
名委员享有一票投票权;未能现场出席会议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可采取通讯方
式表决,并提交书面意见。未在约定时间内给出意见的,视为放弃投票,其意见视
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意见相同。同意票数超过总票数的三分之二的,视为投资决策
委员会同意投资拟投资项目。

    (六)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中的投资本金(不含预留用以缴
纳管理费的资金)占合伙企业投资本金总额的比例进行分享。
    合伙企业可在取得被投项目的现金分红或者实现被投项目的部分退出变现之
后进行临时分配。每次临时分配金额以上述现金分红或退出变现所得为上限。合伙
企业应在被投项目完成退出变现之后,或在基金到期时,进行清算与最终分配。

    向合伙人进行分配时(含临时分配和清算分配),首先记作合伙人取回投资本
金。在累计分配已使得合伙人取回全部投资本金之后,如再进行分配,则记作向合
伙人分配门槛收益,本协议约定的门槛收益率是年化单利 6%。门槛收益率并非是
基金管理人对合伙企业经营业绩的承诺。
    基于投资本金计算的门槛收益需进行分段计算。投资本金的两次变动之间是一

个时间段。投资本金变动日一般情况下是每个分配日;在合伙人实缴出资分期缴付
的情况下,每期缴付款全部到账日亦作为投资本金变动日。首个时间段的起始日是
基金成立日。门槛收益的计算公式是:门槛收益金额=本时间段期初投资本金×6%
×本时间段天数÷365 天。进行门槛收益分配时,应按时间顺序自首个时间段开始
分配,直至分段计算的门槛收益全部分配完毕。当可供分配资金不足以进行某个时
间段的门槛收益分配时,可延迟分配(清算分配除外)。
    当合伙人取得全部的门槛收益之后,如合伙企业仍有可供分配资产,则应进行
超额收益分配(超额收益是指合伙企业总体经营收益中超过门槛收益以上的部分);

如合伙企业未能通过临时分配和清算分配使合伙人取得全部的投资本金和门槛收
益,则不进行超额收益分配。超额收益分配的约定分配比例是:合伙企业取得的超
额收益由普通合伙人享有 20%,由含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按投资本金比例
享有 80%。
    非现金分配: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合伙企

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判断认为非
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向合伙人会议建议以非现
金方式进行分配。

    (七)托管

    1、全体合伙人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选择一家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本基金的托管机构,对合伙企业账户内的货

币资产实施托管。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根据公平、节约之原则与托管机构协商确定托管费。合
伙企业基金之任何资金支付,均应遵守与托管机构之间托管协议的规定。
    3、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合伙人合法权益。

    (八)会计核算

    1、会计年度
    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但首个会计年度为自
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到当年之12月31日止。
    2、审计及财务报告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合伙企业交

易项目的会计账簿并编制会计报表。
    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有资质的独立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机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选定。合伙企业聘任、解聘或更换
审计机构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限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之内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
他方式向全体合伙人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还应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监管部门发布并不时修改的其他相关规定及
时向全体有限合伙人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九)入伙及退伙

    1、合伙人入伙
    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可以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

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
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合伙人退伙

    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
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的要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强制未按约定缴付出资的有限合伙人退伙。
    有限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当然退伙情形时,当然退伙。执行事务
合伙人有权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承继该当然退伙人的有限合伙权益,或相应缩减合

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
    3、普通合伙人退伙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
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
之前,不要求退伙;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2)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3)《合
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如合伙企业不再有普通合伙人,则除非合
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并任命新的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否则合
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十)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合伙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

责任;如属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十一)协议生效

    合伙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合伙协议签署后,对于通过权益转让方式加
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自其书面确认受合伙协议约束时对该有限合伙人发生法
律约束效力;合伙协议对于任何一方的效力及于其继承人、受让人。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参与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
术、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领域的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
本次投资有利于挖掘公司在高端装备、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产业的协同发展潜力,

同时,通过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能力、行业资源和投资管理经验提升公司的资
本运作能力,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和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公司综合实力。
    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从长远来看,将有助于公司获取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对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

    (二)存在的风险

    本次公司参与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尚需办理基金备案,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
不确定性。同时,公司本次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在股权投资基金运作
过程中可能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收益不达
预期的风险。

    针对主要的投资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该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情况,密切关注
投资项目的甄选、实施过程,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各类运营风险,维护公司投资资
金的安全,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该基金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事项,有利于挖掘公司协同发
展潜力,同时通过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和投资管理经验,帮助公司获得新的投
资机会和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综合实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公司本次投资
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且本次对外投资使用自有资金,是在充分保障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

下,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投资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斐昱歆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