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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奥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0-11-25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0 年 11 月)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活动。

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4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投资,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5条   公司对外投资,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
        议。

第6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
        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7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
         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
         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
         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8条    公司的长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

         (3)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9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投资事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不得
         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10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权限如下: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不满 10%且绝对金额未超过 3,0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的成
         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不满
         50%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未超过 5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交易
         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董事会审议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

第11条   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
         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授权外,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
         的决定。

第12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

                                     1
         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13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根据决策权限应先经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
         行投资。

第14条   控股子公司审议对外投资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时,应至少提前 3 个工作
         日通知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15条   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
         供建议。

第16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
         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
         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
         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17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董
         事会进行报告。

第18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初审审核三个阶段。

第19条   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向总经理提
         出。

第20条   项目初审:总经理收到投资项目意向后,可组织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对项
         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
         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第21条   项目审核:经项目初审之后,如需董事会审议的,总经理办公会须上报公
         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或上报股东大会决定。

第22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果涉及需要对股权以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
         审计、评估的,应由聘请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
         进行审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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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23条   公司应制订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
         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查批准。

第24条   公司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履约
         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
         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25条   公司不得使用信贷资金、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购入的有价证券必
         须记入公司名下。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董事会办公室核对证券投资资金
         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26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方案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
         总体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总经理可以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
         实施。

第27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及经营管理
         人员,参与和监督新设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28条   公司总经理决定上述派出人员的人选,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
         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设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29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
         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30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31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32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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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
         计资料。

第33条   公司可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第34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策,并履行相
         关审批程序。

第35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1)   按照所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36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1)   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变化;

         (2)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3)   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4)   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37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38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
         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
         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39条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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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40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配合公司
         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必须指定专人作为联络
         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41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42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
         进行检查。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
               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
               理;

         (2)   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
               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
               定的行为;

         (3)   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的程序;

         (4)   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

         (5)   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
               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6)   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程
               序,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7)   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43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司审计
         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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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4条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致使公司资
         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立案调查,并视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1)    未按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2)    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    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4)    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本公司机密以及其它违规违纪
                行为等。

第45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投资协议,或
         口头决定投资事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46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当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将按公
         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47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经过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子公司在召开关于审议对外投资议案的股东
         会之前,应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对外投资议案并派
         员参加前述会议。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
         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48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49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50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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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1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52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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