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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奥博: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03  

                        证券代码:002917          证券简称:金奥博        公告编号:2021-080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1年12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日0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十道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
厦33楼一号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明景谷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数为179,62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6.198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5人,代表股份数为38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
表股份数为138,24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470%。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41,38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515%。

    3、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
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1,3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
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
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股东明刚和明景谷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114,048,000
股;深圳市奥博合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奥博合鑫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和深圳市奥博合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
人,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24,192,000 股;以上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79,6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
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
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子楹、李纯青;
    3、结论性意见: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