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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奥博: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公告2022-04-25  

                        证券代码:002917          证券简称:金奥博        公告编号:2022-038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部分内容进行
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
附件: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11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 11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   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
事会,同时将有关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知董事会,同时将有关文件向深圳证券交易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                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证明材料。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18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第 18 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况;
    (2)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2)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否存在关联关系;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3)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21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第 21 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   间,不得早于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3:00。                                     下午 3:00。
第37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第 37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有一票表决权。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数。                                       份总数。
    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式进行征集。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权。                                           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股东接受公开征集并将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提案权委托征集人代为行使的,应当将其所
                                           持全部股份对应的提案权委托同一征集人代
                                           为行使。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39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两名及以上    第 39 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两名及以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根据《公司章程》   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根据《公司章
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程》的规定,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以集中使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   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
开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 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 定用途的资金。
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
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     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
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
储、使用、变更、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     存储、使用、变更、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
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       施、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
定。                                         规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
                                             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
                                             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第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      第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
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     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
使用。                                       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     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
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第九章、第十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
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     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
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     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
下要求:                                     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
并对外披露;                                 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
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     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     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计划正常进行。                               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   司应当及时公告。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
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     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                                 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                                       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会审议通过。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     会审议通过。
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
章、第十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务。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
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     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
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     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
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     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
体披露。                                     条件媒体披露。
    ……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
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     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     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
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     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
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     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      第三十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
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     露。
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
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
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     “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
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     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
确的核查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     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
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
券交易所报告。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
                                             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
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     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
担必要的费用。                               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
                                             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
                                             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
                                             的措施。


      三、《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内容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1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
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定本制度。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10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总经理、董    第10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总经理、
事会或股东大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
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决策权限如下:         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决策权限如下: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包括对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满10%且绝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由董事
金额未超过3,000万元的,由总经理决定;对外    会审议批准:
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不满50%或绝对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金额超过3,000万元未超过5000万元的,由董事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会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董事会审议后需提交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上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
                                             绝对值计算。
                                                  (二)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
                                             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