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奥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5月)2022-06-01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2022年5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二十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
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1
(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
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提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
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
备案。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
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
2
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
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
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
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时,可一
次性全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
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3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
在承诺期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交所规则,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
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
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4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主体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
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5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
门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