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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奥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5月)2022-06-01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等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
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登记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
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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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定期报告;
    (十四)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事项;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八)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九)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接触、获取
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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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完整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 1),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
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
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
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
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
策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


                                   4
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
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
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
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 10 年以上。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
位、与公司的关系、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
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5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所
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十八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下属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
属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
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下属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
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下属公司。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
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
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
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不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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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及
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
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附件 3),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必要方式在内
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
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有关信息的,公司将按情节
轻重区分情况对不同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撤职
等相应的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
处分。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7
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
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
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监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以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8
附件一: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证券代码:002917                               证券简称:金奥博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所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员姓名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处阶段     公开时间
 1
 2
 3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
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
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
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9
附件二: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金奥博                    公司代码:002917

所述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10
附件三: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本人通过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尚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

现慎重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

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

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名称:                         )公开披露前,

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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