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金奥博: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5月)2022-06-01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2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控
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强化
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
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
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
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当
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公司应当以本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五)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
相关规定。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根据相关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型指定
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
宜。公司相关部门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
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
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
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资金的筹集、使
用管理等具体事宜,并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以及
建立资金应急机制。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
至少每半年应对所有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
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独立董事应就衍生品交易事项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
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披露,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四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
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
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
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衍生
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项目时,内幕信
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
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
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