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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奥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1-20  

                        证券代码:002917          证券简称:金奥博        公告编号:2023-009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年1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9日0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63号高新区
联合总部大厦33楼一号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明刚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数为189,522,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4.587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人,代表股份数为17,780,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11%(已剔除截
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下同)。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
表股份数为119,902,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348%。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数为69,619,95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522%。

    3、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及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
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89,521,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778,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 1,5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89,521,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778,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 1,5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蔡德耀、李纯青;
    3、结论性意见: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