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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诚精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6-30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 号院正大中心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1
                                                                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2021 年 6 月 10 日,公司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


                                     2
                                                                     法律意见书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

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

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二)14:00 在山东

省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北环城路 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郭元强先

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6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22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名,代表股份 56,995,78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7287%。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1 年 6 月 22 日股权登

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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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接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股份 7,078,2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725%。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

指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

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396,055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1.112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5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5,317,7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4397%;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078,2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725%。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张志勇、刘震及监事杨金学以通讯方式参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周向东、秦福强为计票人,监事蒋

磊、本所律师高照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分别进

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经验证,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 64,059,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4
                                                                法律意见书

数的 0.02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381,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53%;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本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会议逐项审议如下议案: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 64,059,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381,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53%;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5
                                                                法律意见书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同意 64,059,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381,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53%;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 64,059,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381,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53%;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法律意见书

三分之二以上。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4)发行数量

    同意 64,059,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381,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53%;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5)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同意 64,059,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381,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53%;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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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6)限售期

    同意 64,059,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381,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53%;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7)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 64,059,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381,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53%;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8
                                                                法律意见书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8)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同意 64,074,0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396,0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9)上市地点

    同意 64,074,0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396,0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9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同意 64,059,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381,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53%;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综上,本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 64,059,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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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381,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53%;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本议案表决通过。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 64,059,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381,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53%;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本议案表决通过。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 64,059,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
                                                                法律意见书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381,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53%;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本议案表决通过。

    6.《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

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

    同意 64,059,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381,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53%;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本议案表决通过。

    7.《公司相关主体关于填补回报措施承诺的议案》



                                   12
                                                                法律意见书

    同意 64,059,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381,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53%;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本议案表决通过。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项的议案》

    同意 64,059,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381,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53%;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13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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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   伊




                                             经办律师:
                                                          高   照




                                                      202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