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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诚精密: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2022-04-26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四月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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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监事正常享有

的监督权,履行正当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和《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及报告工作。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职

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不设下属机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可以协助监事会做好会

议准备工作。

     监事会可指定一名监事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

行记录。

     第五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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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监事会会议应定期召开,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

际情况可增加次数,具体由监事会主席根据监事会成员的建议而确定;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在召开十日以前、临时会议应在召开三日前,书面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包括:专人送达、电子邮件、

传真等形式的书面通知,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的日期、地点、会期、事由

或议题、发出通知的时间、联系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三)监事会会议实际出席的人数应超过规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

行。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

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

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

向监管机构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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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主持人指定陈述议案人员;

     监事会会议应对每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议题时,各位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

观点明确,简明扼要。监事会所有议题充分讨论后,才能付诸表决,在进行表决

之前,主持人应征询全体监事的意见;

     监事会对要作出决议的事项一般应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分赞同、反对和弃权

三种意见对议案逐项逐次表决,并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每位

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发生相持的意见,所论议题尚有疑点问题,

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名确

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内容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通过后,由全体到会的监

事签字。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保存。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的保存期限由章程确定,章程没有规定期限的,至少保

存十年。

     第十三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投票表决,也可以提出书面的意见和书面表决,在监

事会召开之前提交给监事会主持人。

     第十四条     监事缺席会议而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也不提书面意见和书

面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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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总经理等有关人员列席监事

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各部门必须予以协助,

不得拒绝、推诿、阻挠和变相阻挠。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报送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信息披露事项,并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第十九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和纠正的事项,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决议安排实施,一般和具体事项由总经理直接安排实施。执行结果应向

上级负责机构报告,并向监事会通报。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对决议中要求办理和纠正的事项的执行过程组织监

事进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

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重新修订,提交股东大会

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规则的修改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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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