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诚精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4-3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山东联诚
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诚精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长城
证券作为联诚精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联诚精密持续督导期限已届
满,长城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
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巍
保荐代表人 安忠良、钱伟
联系电话 0755-83516222
长城证券作为联诚精密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
构,原委派保荐代表人黄野先生及叶欣先生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 2021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情况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聘请长城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
机构,并签订了相应的保荐协议。长城证券委派安忠良先生、钱
伟先生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
责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工作及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
工作,并承接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
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本次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安忠良先生和钱伟先
生。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联诚精密
股票代码 002921
股本 10,608.08万股(截至2021年12月31日)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北环城路6号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北环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 郭元强
实际控制人 郭元强
董事会秘书 宋志强
邮政编码 272100
联系电话 0537-3956829、0537-3956905
传真号码 0537-395680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年7月17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年8月17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1年报披露时间:2022年4月26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长城证券作为上市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保荐机构
及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联诚精
密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
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联诚精密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向其提交推
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联诚精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保荐机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
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
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专户储存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完
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
项;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相关承诺;对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定期或不定期
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现场核查报告和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保荐代表人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聘请长城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并签订了相应的保荐协议。长城证券委派安忠良先生、钱伟
先生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工作及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承接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二)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投资项目“技术中心改扩建项目”实施期限延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规定的相关要求,且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和经营发
展现状作出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
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联诚精密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
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联诚精密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
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1、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联诚精密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与保荐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保荐机构发送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能按规定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2、持续督导期间,联诚精密能够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
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向保荐机构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
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文件,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
3、信息披露审阅方面,联诚精密能够按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会
及时向保荐机构递交部分公开披露文件,供其审阅。在整个工作过程中,上市公司为
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
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
行。
4、联诚精密积极采纳保荐机构提出的关于公司规范运作方面的改善意见,逐步
完善公司治理。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
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中
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公司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
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联诚精密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
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长城证券对联诚精密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
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长城证券认为,持续督导期内联诚精密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
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联诚精密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就其未使用完
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安忠良 钱 伟
法定代表人:
张 巍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