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诚精密: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31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
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地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此事项发表
相关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
的情形;
2、本次 54 名激励对象的 62.40 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董事吴卫明、马继勇先生属于《激励计划》受益人,回避了对该议案的
表决。
经审核,我们认为:同意公司在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对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 54 名激励对象按《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
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志勇 刘 震 马凤举
202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