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1 证券简称:联诚精密 公告编号:2022-046 债券代码:128120 债券简称:联诚转债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54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624,00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131,683,216 股的 0.4739%;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2 年 6 月 10 日。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吴卫明先生、马继勇先生回避表决。根据公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公司办理了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的上市流通手续,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20 年 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 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2020 年 1 月 22 日至 2020 年 2 月 1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在巨潮资讯网和公司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 了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7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2020 年 2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 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3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4、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向 5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0 万股限制性股票,确定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次授予及相关调 整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披露于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5、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完成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 作,公司向 54 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 160 万股,并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3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 披 露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6、2021 年 5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董事会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 54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624,000 股, 占公司当时总股本 106,080,708 股的 0.5882%。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了明 确的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7、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董事会同意办理符合解除 限 售 条 件 的 54 名 激 励对 象 第二 个 解 除限 售 期 可解 除 限 售的 限 制性 股 票 共 624,0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 131,683,216 股的 0.4739%。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 披 露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满足的说明 1、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上市之日起12个 月、24个月、36个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次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5月12日,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6 月3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6月2日届满。 2、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售条件。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 1,210,575,302.11 元,相比 2018 年和 2019 年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营业收入平均值 706,611,969.38 元增长率为 (1)以 2018 年和 2019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 71.32%; 为基 数, 2021 年营业收 入增长率 不低于 (2)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 74,201,353.19 元, 50%; 相 比 2018 年 和 2019 年 净 利 润 平 均 值 (2)或者以 2018 年和 2019 年净利润平均 45,629,265.06 元增长率为 62.62%; 值为 基数, 2021 年净利 润增长率 不低于 公司两项业绩指标均满足考核要求。 25%。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标准划分为 A、B、C、 D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 例: 考核 A B C D 结果 标准 1.0 0.8 0.5 0 系数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 54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 果为 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 标,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 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 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D,则上一年度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 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 销。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及具体适用根据《山东 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确定。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 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性质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54 人; 2、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62.4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739%;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10 日;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剩余未解除限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解除限售限制 序号 姓名 职务 售限制性股票 股票数量(股) 性股票数量(股) 数量(股) 1 吴卫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30,000 39,000 52,000 2 左衍军 高级管理人员 130,000 39,000 52,000 3 周向东 高级管理人员 130,000 39,000 52,000 4 解云龙 高级管理人员 130,000 39,000 52,000 5 马继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33,999 70,200 93,599 6 宋志强 高级管理人员 234,000 70,200 93,600 7 邱秀梅 高级管理人员 52,000 15,600 20,800 8 参与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1,040,000 312,000 728,000 合计 2,079,999 624,000 831,999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售股份解锁后,其买 卖股份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说明 鉴于公司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权益分派前总股本 81,600,45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999997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 2020 年度送红股 0 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999998 股,公司总股 本由分红前 81,600,450 股,增至分红后 106,080,568 股。根据公司 2020 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600,000 股调整为 2,079,999 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数量及人员与已披露的股权激 励计划一致。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股本结构变化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49,865,703 37.87 -312,000 49,553,703 37.63 高管锁定股 22,808,496 17.32 312,000 23,120,496 17.56 非公开发行新股 25,601,208 19.44 - 25,601,208 19.44 股权激励限售股 1,455,999 1.11 -624,000 831,999 0.63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1,817,513 62.13 312,000 82,129,513 62.37 三、总股本 131,683,216 100.00 - 131,683,216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 锁的情形; 2、本次 54 名激励对象的 62.40 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董事吴卫明、马继勇先生属于《激励计划》受益人,回避了对该议案的 表决。 经审核,同意公司在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 54 名激励对象按《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 续。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限售期即将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54 名激励 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54 名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共计 62.40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锁事项 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锁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 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九、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条件已成就,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 准,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 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其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5、《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6、《长城证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