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诚精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2年)2022-10-27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
属控股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
带来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
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
远期结/购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或上述产
品的组合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三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
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四条 境内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
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外币银行借款。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
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实物交割的交割期间需与公
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
付期限相匹配。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
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方可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全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
2、公司全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需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金额(含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投资额度。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方案实施及日常管理。
2、采购及销售相关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
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审计部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
监督检查。
4、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
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财务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和与
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建议方案。
2、采购、销售相关部门将基础业务信息报送财务部汇总后用于汇率风险防
范的分析决策。
3、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
业务部门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
价信息,提出业务申请,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
送批准后实施。
4、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财务部发
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后,应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并同合作金融机构制定紧急应
对方案。
5、财务部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台账,对每笔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日期、
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登记,及时提供损益及风险分析
并定期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
离;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
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
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并报备公司董事长。
第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由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审计部应认真
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八条 当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
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应以临时公
告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本制度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