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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诚精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3月)2023-03-13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3年3月)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
券投资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
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
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
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证券投
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
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和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交易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证券投资交易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
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
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
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
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执行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证券投资交易业务
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二)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汇划及会计核算,保证资
金安全、及时入账。
                         第三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检查,充分评估资金风险
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
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 十 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聘请
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
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
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证券投资决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
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