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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都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2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
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
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19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在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
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
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1.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3月21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 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禁
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19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4. 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
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 2019 年 3 月 21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1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1.3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03 元/股。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高、杨德明、周兵


                                                       2019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