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都股份: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2019-04-23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
为进一步增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
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结合公司自身发展的同时,
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0-2022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公司将按照本规划并将结合公司经营的实
际情况实施股利分配。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了经营发展实际及业务发展目标、股东
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了目前及未来盈利规
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
况,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
配的相关条款。公司应当在满足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下,充分考虑股东利
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
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对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中,应当与独立董事、
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监事、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本规划制定的周期与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广大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要求和意愿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
出适当、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期间的股东回报计划。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修改利润
分配政策。
股东分红规划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
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年至2022年)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比例、期间:
1、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股利。
2、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
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二)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若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度
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20%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
划和安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
六、其他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