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都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0-03-13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名
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
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
影响的关键岗位人员。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无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获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106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珠海润都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授予的106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本次拟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0年3月12日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并同意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6名激励对象授予51.90万股限制性股票。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