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都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6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
情况下进行的,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
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
抵触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
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在上述
期限及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具体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
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文件。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TANWEN、杨德明、周兵
202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