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都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1-04-23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立即对象名单进
行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1.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本
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本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111名激励对象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部门与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根
据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第二个解除限售期111名激励对象满足100%解除限售
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111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
有效。同意公司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111名激励对象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的共计158.49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