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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都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3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润都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公
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等规定,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符合公司的战略
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已建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的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有效的执行,满
足了重大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公司内部控
制是有效的。
    同意公司编制并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
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审计项目中尽职尽责,客观公正。
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
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1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的,符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和行
业薪酬水平,薪酬方案合理,有利于调动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励管理人员忠
于职守、勤勉尽责,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董事会在审
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董事薪酬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务报表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七、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珠
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
求、激励对象部门和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
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01名激励对象的25.46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
    同意公司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相关事宜。
    八、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珠
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
求、激励对象部门和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
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11名激励对象的158.49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
限售条件。
    同意公司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相关事宜。
    九、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
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相关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零,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况。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TANWEN、杨德明、周兵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