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润都股份:润都股份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与价格的法律意见书2022-06-10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六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
        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1 层(01-04)、10 层
        邮编(P.C):510623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网址(Website):www.etr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
                      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019)粤广信君达法字第 708-12 号

致: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润都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
律顾问合同》,担任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
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要求,就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下称“本次调整”)
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1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
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
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
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其为本次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9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10 日,公司内部公示了《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
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披露了《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
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19 年 3 月 19 日,公
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19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
                                                                    法律意见书
       (五)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登记工作。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5
月 13 日。
       (六)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实施了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123,613,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 123,613,000 股增加至
185,419,500 股;同时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3,613,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 元(含税)。

       根据《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361.30 万股调整为 541.95 万股。
       (七)2020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实施完毕,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由 34.60 万股
调整为 51.90 万股;同时,同意以 2020 年 3 月 12 日为授予日,以 8.98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06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51.90 万股。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九)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4 月 29 日。


                                        4
                                                                 法律意见书

       (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0 年 5 月
13 日;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2,167,800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 115
名。
       (十一)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
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2.03 元/股调整为
8.02 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8.98 元/股;同意对 3 名离职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7,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
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22,500 股,回购价格为 8.02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未
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4,500 股,回购价格为 8.9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十二)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三)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7,000 股,其中,
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22,500 股,回购价格为 8.02 元/股,预留授予
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4,500 股,回购价格为 8.98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
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74.37 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 218 人。
       (十四)2021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3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1,9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39,600 股,回购价格为 8.02 元/股;回购注销的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 2,300
股,回购价格为 8.9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
                                                                 法律意见书

       (十五)2021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六) 2021 年 3 月 2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1,900 股,其
中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39,600 股,回购价格为 8.02 元/
股;回购注销的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 2,300 股,回购价格为 8.98 元/股。本
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370.18 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 215 人。
       (十七)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八)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
锁股份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共计 1,839,500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 212
名。
       (十九)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
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8.02 元/股,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8.98 元/股;同意对 22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 159,95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
数量为 122,850 股,回购价格为 8.02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37,100 股,回购价格为 8.9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十)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
                                                              法律意见书

    (二十一) 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59,950 股,
其中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122,850 股,回购价格为 8.02
元/股;回购注销的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 37,100 股,回购价格为 8.98 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170.235 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 193 人。
    (二十二)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3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 30,4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9,900 股,回购价格为 8.02 元/股,回购注销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20,500 股,
回购价格 8.9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十三)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十四)2022 年 2 月 1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0,400 股,其
中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9,900 股,回购价格为 8.02 元/
股;回购注销的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 20,500 股,回购价格为 8.98 元/股。本
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1,671,950 股,激励对象人数为 190 人。
    (二十五)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未
达到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
售条件,公司需对首次授予部分以及预留授予部分合计 190 名激励对象持有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671,95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完成前,如公司股份总数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配股等原因而发生




                                    7
                                                                           法律意见书

变化的,则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按《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十六)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实施了 2021 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85,679,25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 4.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共计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 74,271,700.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00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
股本由 185,679,250 股增加至 241,383,025 股;不送红股;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全
额结转至下一年度。
    (二十七)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
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与回购
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同日,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润都股份本次调整已履
行了现阶段需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 据 大 华 会 计 师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伙 ) 出 具 的审 计 报 告 (大 华 审 字
[2022]002114 号),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
期和预留部分第二个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需对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以及预留授予部分合计 190 名激励对象持有
的 1,671,95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下称“本
次回购注销”)。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实施了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权


                                          8
                                                                           法律意见书

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 股后的 185,679,25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4.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共计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
74,271,700.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000000 股,
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 185,679,250 股增加至 241,383,025 股。
    (二)本次调整的方法和调整结果
    1、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Q=Q0×(1+n),其
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 据 上 述 调 整 方 法 , 本 次 回 购 注 销 的 股 票 数 量 自 1,671,950 股 调 整 为
2,173,535 股, 即首 次授 予部 分已 获授 但尚 未解 除限 售的 限制 性股 票数 量 由
1,471,950 股调整为 1,913,535 股,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由 200,000 股调整为 260,000 股。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发生派息时,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
额;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回购价格调整后为 4.85 元/
股,预留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回购价格为 5.98 元/股。


                                          9
                                                               法律意见书

       另,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若激励对象取得的现金红利为解除限售前的由
公司代为收取;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的,公司在回购该部分限制性
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因此,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实
际回购价格为 6.17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实际回购价格为 6.91 元/
股。


       综上,本次调整后,2019 年限制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调整为 6.17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数量为 1,913,535 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6.91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数量为 260,000 股。本次调整的
原因及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数量和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10
                                                            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 结尾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润都股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于任何
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本所留存壹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为以下所署日期。
    (以下无正文)




                                  11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仅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
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王晓华                                        林绮红




                                                     ________________

                                                             魏海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