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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盈趣科技:关于控股子公司在马来西亚购买房产的进展公告2018-11-16  

						  证券代码:002925           证券简称:盈趣科技         公告编号:2018-114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在马来西亚购买房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在马来西亚购
买房产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 Intretech (Malaysia) Sdn. Bhd.(以下简称“马
来西亚盈趣”)使用不超过 3300 万林吉特在马来西亚购置自有房产,同意授权马
来西亚盈趣董事林先锋先生或其指定人士办理该房产购买协议签署及产权交割
等一切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在马来西亚购买房产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0)。

    二、《房产买卖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马来西亚盈趣已和交易对方 Charming Empire Sdn. Bhd.签订了
《Charming Empire Sdn. Bhd.与 Intretech (Malaysia) Sdn. Bhd.之买卖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现将该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卖方:Charming Empire Sdn. Bhd.
    2、买方:Intretech (Malaysia) Sdn. Bhd.
    3、标的面积:2.558 公顷
    4、购买价格:29,800,000.00 林吉特(约为 49,618,701.92 元人民币)
    5、标的情况: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中土地地契于 2071 年 12 月 14 日到
期),其地址为:No.20, Jalan Teknologi 4, Taman Teknologi Johor, 81400 Senai,
Johor.
    6、现有抵押及抵押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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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人:Hong Leong Bank Berhad (注册号: 97141-X)
    现有抵押:抵押文件号:13523/2012,该抵押文件签订于 2012 年 2 月 24 日
    (1)卖方应于卖方律师收到买方及/或买方律师之书面请求后十四日内,向
抵押权人确认并取得一份向买方发出的赎回声明(以下简称“赎回声明”),并将
赎回声明正本交予买方或买方律师,以从买方处取得解除现有抵押所需之金额
(以下简称“赎回金额”)。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卖方声明并保证赎回金额低于 26,820,000.00 林
吉特(约为 44,656,831.73 元人民币)。若赎回金额高于余款,卖方律师应立即以
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将差额(以下简称“赎回差额”)
支付给卖方律师。
    (3)在卖方律师收到买方及/或买方律师的书面要求后的十四日内,卖方律
师应立即将赎回声明连同卖方律师的书面确认书(以下简称“差额确认书”)送
交买方律师,以证明卖方已支付了赎回差额(如有)。买方应在买方律师收到赎
回声明和差额确认书之日起七天内将赎回金额或赎回金额的余额(视情况而定)
转交给卖方律师。卖方及/或卖方律师应在卖方律师收到赎回金额或赎回金额的
余额之日起十四日内,促使抵押权人向卖方律师交付标的业权文件(如下定义)
和解除抵押文件。在收讫余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如有)后,卖方和/或卖方律师
应在收到所有权文件(以下简称“业权文件”)之日起七日内,将该业权文件及有
效且可登记的解除抵押文件、抵押副本及相关登记费用(以下简称“解除文件”)、
最新的卖方公司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一并交付买方律师。
    (4)如出现任何非买方过失而导致抵押权人超过十四天将业权文件和解除
文件交付给卖方律师的情形,卖方应额外给予买方该等超过十四天的相应时间,
以完成本次购买。
    (5)一切与解除抵押有关的成本与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和支付。
    7、总价:
    29,800,000.00 林吉特(约为 49,618,701.92 元人民币)。
    8、定金:
    2,980,000.00 林吉特(约为 4,961,870.19 元人民币)。
    9、(1)余款价格:26,820,000.00 林吉特(约为 44,656,831.73 元人民币)。
    (2)完成期限及逾期付款利息:本协议的完成期限为自收到买方当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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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日起三个月,延迟完成期限为一个月,但应按年利率 8%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该等利息以未偿金额按日计算。
    10、违约金:
    2,980,000.00 林吉特(约为 4,961,870.19 元人民币)
    11、特殊情况:
    国家当局的同意
    (1)买方在此完全了解并确认标的受以下限制:
    “除得到有关当局的批准外,该标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转让或租赁。”
(2)卖方特此确认,其完全了解买方为 1965 年国家土地法典第 433A 条所界定
的外国公司。
    (3)双方特此同意并确认,本协议及本协议预定之转让需要取得柔佛州当
局之书面同意,具体如下:
    I. 卖方向买方出售标的(以下简称“卖方当局同意”)
    II. 买方购买标的(以下简称“买方当局同意”)
    (以上统一合称为“当局同意”)
    (4)在本协议签署后十四日内,卖方和买方应自费并通过各自的律师向柔
佛州政府提出必要的申请,并采取一切必要或有利于自本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取
得当局同意。本协议各方应向对方提供此类信息和合作,执行此类文件,并采取
合理要求的事项,以使卖方和/或买方能够申请其相关的州政府同意。双方特此
同意,应向相关各方的律师提供一份经核证的当局同意的真实副本。
    (5)卖方和/或卖方律师收到卖方当局同意后应立即将其经核证的真实副本
转发给买方律师,卖方律师应在余款支付完毕后将卖方当局同意之原件、业权文
件和解除文件等交予买方律师。
    (6)买方和/或买方律师收到买方当局同意后应立即将其经核证的真实副本
转发给卖方律师。
    (7)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若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双方未获得任何当
局同意,双方同意再延长三个月以取得相应当局同意。若于前述延长期限内并非
由于任何一方之过错,仍未取得当局同意的,双方可协商同意进一步延长三个月
的时间。
    (8)若柔佛州当局以应先取得卖方当局同意为由拒绝处理买方的同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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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方同意买方获得买方当局同意的三个月期限自买方律师从卖方律师处取得经
核证的卖方当局同意的真实副本(或为申请买方当局同意而应柔佛州当局要求提
供的原件复印件)时起算。
    (9)柔佛州主管机关收取的当局同意的批准费用由各方独立承担,当局发
出经核证的收据之副本(由有关律师出具),应在取得该收据的七天内送交有关
各方。
    (10)若于前文所述期限内未取得任何当局同意,则卖方或卖方律师应向买
方律师无息退还定金,买方律师作为利益相关方将该定金支付予买方,但买方应
先行将设于标的上的私人声明撤销,此后,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协议向另一方提出
任何索赔,且本协议应视为相互取消。买方律师应将证明私人声明已被撤销的相
关文件转发给卖方律师。
    (11)双方特此同意,若出现 11(10)之情形,双方应签订租赁协议,期
限为三年,并可自动延长三年。租赁金额由双方共同商议,但该等金额须基于标
的附近类似物业的现行市场租金得出。

    三、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马来西亚盈趣已按协议约定向卖方支付了定金 2,980,000.00
林吉特(约为 4,961,870.19 元人民币)。目前该房产正在办理产权交割手续,同
时公司将持续推进该房产权属证书办理事宜,切实保障广大股东利益。

    四、本次交易的风险

    本次房产买卖协议签署后,仍需根据马来西亚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关
主管部门的批准,产权交割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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