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趣科技:关于公司之股东持股情况的法律意见书2019-01-18
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东持股情况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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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持股情况
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9]第 8 号
致: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事宜,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林涵、
魏吓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股东、董事兼总经理林松华先生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参考文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及进
行必要的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
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并无任何
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除股票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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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声明,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林松华先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东厦门惠椿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惠椿投资”)及厦门山坡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山坡松投资”)分别持有公司股份 37,231,450 股和 14,400,000
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是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惠椿投资和山坡松投资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林松华先生在惠椿投资和山坡松投资中的出资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企业简称 林松华出资额 其他合伙人出资额 出资总额
惠椿投资 307.772 142.108 449.88
山坡松投资 263.952 336.048 600.00
(二)根据惠椿投资及山坡松投资的《合伙协议》约定,其合伙人按照在合伙
企业中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相应财产权益。据此,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林松华先生所持有的惠椿投资和山坡松投资的出资额
在换算成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时,可以按如下方式计算:
林松华通过惠椿投资及山坡松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林松华在惠椿投
资中的出资额/惠椿投资的出资总额*惠椿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林松华在
山坡松投资中的出资额/山坡松投资的出资总额*山坡松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
根据上述方式计算得出,林松华先生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通过惠椿投资及
山坡松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31,805,635 股(去除小数部分)。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林松华间接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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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
披露,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林松华直接持有公司 25,395,110 股股份,
同时通过惠椿投资、山坡松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31,805,722 股股份,合计持有公
司 57,200,832 股股份,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总股本的 15.05%。
根据公司的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林松华先生通过惠椿投资、山坡
松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系以公司在实施员工持股时确定的各合伙人拟
定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基础,结合各合伙人在上述两家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情况及
计算过程中的尾数综合调整得出的结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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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东持股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林 涵
经办律师:
魏吓虹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建生
2019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