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趣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30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
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广大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议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
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交易
事项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
实自查表》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财务报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我们对此无异议,并将持续了解公司的内
部控制情况。
三、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9 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和提供担保有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为满足自身经营发展的
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业务,并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
或进行融资时根据需要以自有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设备等资产进行抵
押担保,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
防范风险。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
(2)公司匈牙利控股子公司 Intretech Hungary Kft.以自有土地所有权及其地上建
筑物向匈牙利政府部门申请政府补助进行抵押担保事项符合子公司自身经营发
展需要,有利于缓解匈牙利智能制造工厂投资项目建设中的资金压力,并进一步
推进公司国际化布局的进程。(3)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
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匈牙利盈趣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2019 年度申请授信额度
和提供担保有关事项。
五、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
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独立董事津贴的调整是依据同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津贴水平,并综合考虑公司规模、实际工作量及工作的复杂程度做出的,有利于
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符合公司长远
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
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照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及公司薪酬制度和有关绩效考核制度确定并执行,薪酬数额符合公司
2018 年度经营状况,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公司 2019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薪酬方案
合理,有利于调动和鼓励公司经营团队的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责,承担相应
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在相关议案表决时,
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
和表决的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度)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明确了普通股股东的回报规划安排,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
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的要求,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董事会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
将其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18 年度的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注销28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达到
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35.49万股和回购注销26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
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67.39万股。公司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的数量和回购注销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准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行为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相关事宜,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的规定,我们对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表及专项报告进行了审阅,并查阅了审计资料底稿。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关联方对于公司资金的占用是基于业务合同约定形成的,且报告期内,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制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
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担保总额为 2,741.54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报告期末
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重为 0.74%,分别系:(1)公司二级子公司
SDATAWAY SA 为其原股东控制的企业 SDImmo SA 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的担
保,担保金额 350.00 万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约为 2,432.29 万元);(2)公司二
级子公司 SDH Holding SA 之子公司 Depair SA 以其自有固定资产抵押向银行申
请借款,担保金额 44.50 万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为 309.25 万元)。以上担保事
项均发生于本公司 2018 年度收购 SDATAWAY SA 及 SDH Holding SA 股权之前。
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且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
担损失之情形。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
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与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十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18 年度关联交易说明及相关资料底稿,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 2018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且关联交易事
项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肖虹、郭东辉、齐树洁
2019 年 0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