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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盈趣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01-06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盈趣科技                                    证券代码:002925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公告编号:2021-004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一月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
——股权激励》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
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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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
股及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00.747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5,878.9638 万股的 0.87%,其中首次授予 368.047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5,878.9638 万股的 0.80%,
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1.84%;预留 32.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5,878.9638 万股的 0.07%,约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16%。
    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六、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449 人,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
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
    九、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1 个月。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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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
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或未登记完成的限
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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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9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3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5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7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1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3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3
第十五章      附则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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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盈趣科技、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下同)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                         指
                                         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
                                         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中层管理
激励对象                           指
                                         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等员工
                                         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
有效期                             指
                                         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除限售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须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
《业务办理指南》                   指
                                         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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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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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二、原则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1、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坚持公司绩效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相结合原则;
    3、坚持短期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目标相结合原则;
    4、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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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
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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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
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
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49 人,为:
    1、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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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内部公示系统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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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270.7470 万股及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130 万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00.747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5,878.9638 万股的 0.87%,其中首次授予 368.0470 万
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5,878.9638 万股的 0.80%,
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1.84%;预留 32.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5,878.9638 万股的 0.07%,约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16%。
    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        占本计划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激励对象类别
                             量(万股)          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368.0470                91.84%                0.80%
(业务)骨干(449 人)

       预留部分                32.70                  8.16%                0.07%

         合计                400.7470                100.00%               0.8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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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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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1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
对象进行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或未登记完成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但根据《管理办法》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预留部分
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之日起 13 个月、25 个月、37 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根据授予年
份确定。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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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3个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2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25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5个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3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7个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4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2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3个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25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5个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3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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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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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授予价格为每股 23.0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3.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定向发行部分授予价格为每股 30.97 元,即满足授予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0.9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
股票。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定向发行部分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9.86 元的 50%,为每股 29.93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61.94 元的 50%,为每股 30.97
元。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根据公司回
购股份均价 37.42 元的 61.46%确定为每股 23.00 元。公司聘请中国证监会授予证
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机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独立财务顾
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
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
见如下:
    该定价是基于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经验总结,并参考了《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定价规定和上市公司案例,而形成的与行业竞
争环境、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的有效可行方案。智能制造是我国中长期全面提升
制造业竞争实力的核心引擎,在高端智能制造领域,竞争越来越趋向于技术研发、
智能制造及质量控制等综合实力的竞争,公司需要优秀的技术型、运营型和管理
型人才,持续加大技术创新资源投入,拥有稳定的核心团队,持续保持公司U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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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模式优势及满足公司战略发展需求。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都在公司的经营管
理、技术研发和市场开拓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为推动公司业绩持续增长,保持
行业竞争力,公司建立长期激励制度势在必行。
    同时,公司现金流充裕,财务状况良好,因实施本计划而回购股份产生的支
出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计划拟以每股 23.00 元的价格授予,激
励对象亦不必支付过高的激励对价,以保证激励计划的可实施性。公司的发展需
要稳定的团队,以较低的授予价格对公司核心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能够实现有
效的激励,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盈趣科技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确定
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
可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进一步健全公司
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并且综合激励对象取得相
应的限制性股票所需承担的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23.00
元/股。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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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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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
 权激励的情形,且某一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者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准。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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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准。

      若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
 效考核挂钩,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A)/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Y)                  100%                  80%               0%

      公司发生上述第(三)条规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合格的情形时,当期可
 解除限售数量回购注销;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
 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Y)。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
 的限制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二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
 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并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
 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业绩
 考核指标设置为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1-2023 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分别不低于 40%、50%、60%。
      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
 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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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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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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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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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
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
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
动。
    3、解除限售日
    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在解除限售日,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
个资产负债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
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
定价基础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期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
锁定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1 年 1 月 5 日为计
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
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9.90 元(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 59.90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3 个月、25 个月、37 个月(授予登记日至每期首个解
除限售日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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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历史波动率:25.82%、24.46%、23.92%(分别采用中小板综指数最近
13 个月、25 个月和 37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7595%(分别采用所属证监会行业最近一年的平均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
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 2021 年 1 月下旬授予限制性股票,则
2021-2024 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票的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68.0470             6705.07         3273.73      2177.05       1117.24        137.06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

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告为准。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
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
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预测数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
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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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
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
业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四)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内部公示系统公示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
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
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
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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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
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
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
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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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限售期满后,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
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
的权益终止行使。
   2、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
不再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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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4、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披露。
   5、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
业意见。
   6、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7、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
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8、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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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二)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
   (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责任。
   (六)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七)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公司可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
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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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
债务。
    (四)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
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五)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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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
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授予条件、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
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
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
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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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
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
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辞退)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
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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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
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
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
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
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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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但
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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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
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数量/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
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
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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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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