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趣科技: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1-23
证券代码:002925 证券简称:盈趣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0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日:2021 年 1 月 22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64.6170 万股
授予价格: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3.00 元/股,定向发行部分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0.97 元/股。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根据厦门盈趣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22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4.617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
1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21 年 1 月 6 日至 2021 年 1 月 1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 月 16 日,公司监事
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1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董
事会披露了《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首次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
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2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
件业已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1 年 1 月 22 日。
2、授予数量:364.6170 万股。
3、授予人数:438 名。
4、授予价格: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3.00 元/股,定向发行部分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0.97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及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1 个月。
3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之日起 13 个月、25 个月、37 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根据授予年
份确定。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3个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2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25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5个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3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7个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4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2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4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3个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25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5个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3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期内,除需满足上述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外,仍需
满足以下考核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60%。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准。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60%。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准。
若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
效考核挂钩,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A)/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Y) 100% 80% 0%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合格的情形时,当期可解
除限售数量回购注销;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
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Y)。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
的限制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及授予情况: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 占本计划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激励对象类别
量(万股) 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364.6170 91.77% 0.79%
(业务)骨干(438 人)
预留部分 32.7000 8.23% 0.07%
合计 397.3170 100.00% 0.8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况,系因在计算
时“四舍五入”所致。
8、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四)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11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 3.43 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
数由 449 人变更为 438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68.0470 万股变更为
364.617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数量、价格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
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首
7
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
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
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以 2021 年 1 月 22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4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4.61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是
否符合授予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实。监事会经认真审核后认
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438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
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业已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1 月 22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4.61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五、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安排
8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全部为激励对象自筹。公
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
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本次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
定价基础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期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
锁定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1 年 1 月 22 日为
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
如下:
(1)标的股价:68.61 元(2021 年 1 月 22 日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3 个月、25 个月、37 个月(授予登记日至每期首个解
除限售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5.88%、24.40%、23.96%(分别采用中小板综指数最近
13 个月、25 个月和 37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7595%(分别采用所属证监会行业最近一年的平均股息率)
公司将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
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22 日,则
2021-2024 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9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票的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64.6170 6919.02 3397.63 2242.25 1137.78 141.37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
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上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况,系因在计算时
“四舍五入”所致。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及其他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均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调整激励对象、授予数量
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
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
立财务顾问,认为: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
及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日)的核查意见;
10
5、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6、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01 月 23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