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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趣科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3  

                                      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座 25 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0591)88065558 传真:(0591)8806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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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1]第 071 号


致: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魏吓虹、陈宓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告、本次大会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2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
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大
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上述报刊和网站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大会的现场会
议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下午在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西路 100 号盈趣科技创新产业
园 4 号楼 501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林松华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 9:15 至 2021 年 5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3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5
人,代表股份 468,562,7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81,547,439 股)的比例为
59.9532%。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 465,682,5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9.5847%;(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
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4 人,代表股份 2,880,1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685%。以上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在关联股东杨明、王战庆、李金苗、吴文江等回避表决的情况下,
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461,385,062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468,562,741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468,562,741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 弃 权 0 股, 占 出 席本 次 大 会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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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魏吓虹


                                           经办律师:
                                                        陈   宓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柏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