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趣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3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盈趣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的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广大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交易
事项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
实自查表》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财务报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我们对此无异议,并将持续了解公司的内
部控制情况。
三、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
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
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为满足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向银行等金
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
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的事项。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日
常经营运作且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从整体上发挥增信措施的作用,可进一步提
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 2022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系公司 2022 年业
务发展所需,较大程度上支持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符合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
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
司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不会形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七、关于聘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
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
认为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
益。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照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薪酬制度和有关绩效考核制度确定并执行,薪酬数额符合
公司 2021 年度经营状况,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薪酬方案合理,有利于调动和鼓励公司经营团队的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
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在相关
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的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瑞士子公司 SDW 和 SDH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关于瑞士子公司 SDW 和 SDH 业绩承诺实现
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中关于瑞士子公司 SDATAWAY SA(以下简称“SDW”)
和 SDH Holding SA(以下简称“SDH”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说明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依照《股权收购协
议》的规定调减 2022 年收购 SDW 和 SDH 部分股权的购买价款,相关审议及决
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出具的
《关于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十、关于变更控股子公司上海开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期限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变更上海开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开铭”)业绩承诺期限事项,综合考虑了上海开铭实际经营情况、行业竞争优势、
发展前景及未来发展潜力,该事项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
利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长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变更上海开铭业绩承诺期限的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 4 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我们同意公司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4,510 份。公司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的数量准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
销行为符合《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上述离职人员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宜。
十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12 名激
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
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9,540 股,其中
包含 8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所持有股票来源为回购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38,080 股,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所持有股票来源为定向发行的已授
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8,360 股,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所持有已授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100 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
价格准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行为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上述离职
人员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
规定,我们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解除限售的
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399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可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
排(包括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十四、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明确了普通股股东的回报规划安排,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要
求,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
会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将其提交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的规定,我们对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表及专项报告进行了审阅,并查阅了审计资料底稿。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制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对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
1、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情况。
2、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4.48 亿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8.15%,分别系:(1)公司为子公司盈趣科
技(香港)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申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等提供最高额连带责
任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 2.00 亿元。(2)公司为二级子公司苏州盈塑智能制造
有限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等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承担的债务
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 0.48 亿元。(3)公司为子公司马来
西亚盈趣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分行申请办理国际贸易
融资业务等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 2.00 亿元。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对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公司及子公
司亦不存在其他的对外担保情形。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且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
定相违背的情形。
十七、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说明及相关资料底稿,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 2021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且关联交易事
项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王宪榕、齐树洁、兰邦胜
2022 年 0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