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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盈趣科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的公告2022-10-18  

                        证券代码:002925         证券简称:盈趣科技        公告编号:2022-128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同意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一)2021年1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 通 过 了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 公 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 励计划的
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二)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1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月16日,公司监事会披露 了《监事
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
    (三)2021年1月2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




                                    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
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1年1月22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四届监 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
业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
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完
成了股票来源于定增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定增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完成
了股票来源于回购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回购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五)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四届监 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六)2021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
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七)2021年7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1年7月30日办理完成。
    (八)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2
    (九)2021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 次临时 股东大 会,审 议 通 过 了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并于2021年11月19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资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十)2022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四届 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业已
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完成了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十一)2022年3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
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2年3月3日办理完成。
    (十二)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 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三)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的议案》,并于2022年5月14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资 暨通知债
权人的公告》。
    (十四)2022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2年9月29日办理完成。
    (十五)2022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
考核目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
    二、本次调整的原因

    在 2021 年初制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公司基于当时的外部环境和激
励员工的目标等因素,对 2021 年至 2023 年 3 个考核年度均设定了业绩考核要求。但
今年以来,公司业务均受到宏观环境和行业发展的不利影响,给经营业绩带来了一
定的压力。在宏观环境方面,受新冠疫情持续蔓延、地缘政治冲突、国际通货膨胀
高企等不利因素影响,全球经济发展不确定因素增多,行业发展面临较大的挑战;
在公司层面,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境外,受国外疫情管控放松后,宅经济效益
减弱,市场需求疲软,销售渠道库存高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主要产品收入同比下滑
幅度较大,公司短期经营业绩承压。同时,国内疫情持续反复,因疫情管控对公司
市场拓展、生产经营、物流等带来了不利影响。
    由于外部不利因素的持续时间及后续变化存在不确定性,可能会在未来一段时
间给公司业务拓展及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挑战。在这种特殊形势下,原股权激励计
划业绩考核方式已不能和公司目前所处的经营环境与经营情况相匹配,若公司继续
实行原业绩考核方式,将削弱激励性,背离股权激励计划的初衷,不利于提高激励
对象的积极性,本次将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方式调整成分档考核的方式,更加符
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加强团队建设、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及国际
化布局等核心能力的夯实和巩固,以更好地抓住未来的发展机会,实现长期可持续
发展。
    在此特殊时期,本次调整 2021 年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有利于公司
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根据现行经营环境下的业绩预期制定挑战性与可
达成性兼顾的业绩考核目标,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避免因外部的不利
条件影响而导致激励计划失去效果,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本次调整的内容

    公司拟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 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业绩
考核目标,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4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以 2018-2020年 营业收 入平均 值为基 数, 2021年营业 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
          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以 2018-2020年 营业收 入平均 值为基 数, 2022年营业 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
          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以 2018-2020年 营业收 入平均 值为基 数, 2023年营业 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
          三个解除限售期     60%。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准。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 一致;若
      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以 2018-2020年 营业收 入平均 值为基 数, 2022年营业 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
          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以 2018-2020年 营业收 入平均 值为基 数, 2023年营业 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
          二个解除限售期     60%。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准。

          若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
      核挂钩,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A)/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Y)            100%                   8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 当年计
      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Y)。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
      制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以 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2021年       数 , 2021年营 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                   /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以 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 以 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2022年       数 , 2022年营 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 数 , 2022年营 业收入 增长 率不低 于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20%;




                                                   5
                                     以 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 以 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2023年       数 , 2023年营 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 数 , 2023年营 业收入 增长 率不低 于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60%。                              30%。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准。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 一致;若
      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以 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 以 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2022年       数 , 2022年营 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 数 , 2022年营 业收入 增长 率不低 于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20%;
                                     以 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 以 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2023年       数 , 2023年营 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 数 , 2023年营 业收入 增长 率不低 于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60%。                              30%。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准。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与
      对应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完成度相挂钩,设 A 为考核当期营业收入实际定比 2018-2020
      年度营业收入平均值增长率,则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 X确定方法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Am                               X=100%
          营业收入
            增长率                  An≤A<Am                   X=50%+(A-An)/(Am-An)*50%
            (A)
                                      A<An                                 X=0%

          若公司 2022 年和 2033 年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触发值 An 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
      核挂钩,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A)/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Y)            100%                     8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达到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
      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公司层面解除 限售比例(X)×个 人解除 限 售 比 例
      (Y)。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
      制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6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其他内容不变。

    四、本次调整的合理性说明

    1、分档细化考核指标,有利于股权方案的落地
    公司以 UDM 业务模式为基础,产品高度定制化,人才是公司发展的基础。多年
来,公司一直在持续加大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积极开展技术研发及智能制造等方面的
全球布局,加大关键领域人才、中高端及国际化人才的引进力度,持续建立关键核心
领域人才的长效激励机制,以保持技术创新的领先优势,筑高行业竞争壁垒。鉴于此,
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人才及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如公司按照
原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因外部的不利条件影响使得激励计划失去激励效果,将削
弱激励计划对于核心员工的激励效果。为持续发挥股权激励计划的作用,公司拟在原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基础上进行分档细化,使考核目标更加合理、清晰,是对当
前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采取的积极应对举措,有利于激发员工作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进一步发挥激励计划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同时可以为公司未来发展积累和沉淀更多的
人才,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为股东创造高价值。
    2、业绩考核目标值未发生变化,触发值相较于比较基数仍保持增长,考核目标
的实现仍具有挑战性
    2022 年上半年,受国外疫情管控放松后,宅经济效益减弱,市场需求疲软 ,销售
渠道库存高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主要产品家用雕刻机及相关产品收入同比下滑幅度较
大,公司经营业绩短期承压,实现营业收入 22.87 亿元,同比下降 37.38%。在外部环
境不确定的情况下,本次调整后,原业绩考核目标值未发生变化,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最低标准相较于比较基数仍保持增长,考核目标的实现仍具有挑战性,有利于促进公
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综上,面对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为更好地保障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
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并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战略需要,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 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部分业绩考核目标进行调整,
具有合理性。

    五、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是在综 合考虑疫




                                     7
情、国际形势变化等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及公司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次调整
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能够更好地激发公司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
性,促进股权激励作用得以有效发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
标,是综合疫情、国际形势变化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的,本次调整更能将公司利益、
股东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进一步激发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
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票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
目标,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合规,
符合《上市公司股票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的调整事项已
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 关 规 定 及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不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和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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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部分业绩考核目标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次对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的 调 整 符 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后的业绩考核目标相对合理,具有可操作性。从长远来看,
符合公司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 份有限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部分业绩考核目标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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