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永长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8-01-30
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编:51804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5-1-4-1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首意字[2017]第 002-03 号
致: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
顾问聘请协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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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信达已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
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2017 年 9 月 22 日,信达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7
年 11 月 20 日,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口头反馈意见的要求,以及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
并上市有关事宜的变化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信达针对反馈意见
及新增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信达已经为公司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信达在已经为公司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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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反馈回复
一、招股书披露,深圳正德、上海正德被吊销,且于 2017 年注销,泰永电
气技术于 2017 年被注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深圳正德、上海正德被吊销的原
因,上海正德、深圳正德、泰永电气技术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
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询了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广东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和批
复信息;(2)查阅了上海正德、深圳正德、泰永电气技术的注销通知书、注销
税务登记通知书等资料;(3)查询了上述关联方所在地税务、工商、劳动等主
管部门行政处罚公示信息;(4)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
息查询系统的相关信息;(5)查询了“信用中国”的网站的相关信息。
经核查,深圳正德、上海正德、泰永电气技术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深圳正德
根据广东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监局窗口的申报及批复信息并经核查,
深圳正德因 1998 年、1999 年未参加年检于 2001 年 1 月 10 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注销通知书》,深圳正德已于 2017 年
2 月 6 日被核准注销。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的
相关信息以及深圳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深圳正德除因未年
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外,不存在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形。
(二)上海正德
信达律师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上海正德注销相关资料、检索了全国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核查,2004 年 12 月上海正德因长期停业被上海市地方
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第三税务所列入税务注销名单;2008 年 3 月 4 日上海正德因
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17 年 11 月 24 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上海正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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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的
相关信息以及上海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上海正德除 2008
年 3 月因未年检吊销营业执照外,不存在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行政机关处罚
的情形。
(三)泰永电气技术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注销通知书》,泰永电气技术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核准注销,注销原因为股东会决议解散。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深圳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
示信息,泰永电气技术分别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2016 年 8 月 16 日因未按规定
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补充公示
2014 年年度报告、2016 年 10 月 26 日补充公示 2015 年年度报告移出了经营异常
状态。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4 号)第十七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2、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 3 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
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泰永电气技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已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根据中
国裁判文书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信用中国”网站相关信息、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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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泰永电气技术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
名单,未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因此泰永电气技术上述事项不属于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泰永电气技术不存在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行
政机关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上海正德、深圳正德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为未年检。泰永电气技术未被吊销
营业执照,已由股东会决议解散。截止到 2017 年 11 月 30 日,深圳正德、上海
正德、泰永电气技术已经完成企业注销。
报告期内,上述企业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列入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情形。
二、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未取得房产证的厂房面积比例,对生产经营的影
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
《房产租赁合同书》、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城市建设办公室等单位出具的证明;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不动产权证;(3)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厂房情况
1、发行人租赁的光明厂房的情况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面积(㎡)
号
深圳市汉海达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 2014.10.1
1 深圳泰永 物业管理有限 处玉律社区第七工业区 3 至 7,750
公司 栋 7 楼西面、8 楼 2019.9.30
2、发行人自有厂房的情况
序 建筑面积 取得方 他项
权属人 房产证号 坐落 用途
号 (㎡) 式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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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汇川区武汉
黔(2016)遵 2012
路外高桥工业园区
1 发行人 义市不动产权 3,602.94 厂房 年自建 无
泰永长九开关工业
第 0017547 号 取得
园项目 1 号厂房
遵义市汇川区武汉
黔(2016)遵 2012
路外高桥工业园区
2 发行人 义市不动产权 7,632.71 厂房 年自建 无
泰永长九开关工业
第 0017548 号 取得
园项目 2 号厂房
遵义市汇川区武汉
黔(2016)遵 2012
路外高桥工业园区
3 发行人 义市不动产权 18,908.61 厂房 年自建 无
泰永长九开关工业
第 0017549 号 取得
园项目 3 号厂房
遵义市汇川区武汉
黔(2016)遵 2012
路外高桥工业园区
4 发行人 义市不动产权 676.14 厂房 年自建 无
泰永长九开关工业
第 0017550 号 取得
园项目热处理车间
合计 30,820.40
上述发行人租赁的深圳光明厂房系由深圳市公明玉律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开
发的村集体厂房,并授权深圳市汉海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但未取得产权证
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自有厂房面积为
30,820.40 平方米,深圳泰永租赁的光明厂房的面积为 7,750.00 平方米,深圳泰
永租赁的厂房面积占发行人全部厂房面积的比例为 20.09%。
(二)租赁房产的产权瑕疵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1、非自有资产,仅为租赁使用
深圳泰永租赁的光明厂房非发行人自有资产,仅为发行人租赁使用,其与出
租方已签订《房产租赁合同书》,深圳泰永租赁关系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因此,
光明厂房的产权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2、所在地城市建设办公室出具证明
信达律师取得了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城市建设办公室、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
办事处玉律居民委员会、深圳市公明玉律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汉海达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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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已出具《证明》,目前该房屋未被列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
定计划,也没有规划在未来五年内对该房屋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3、周边合适厂房较多,搬迁较为容易,不会产生较大耗费
发行人租赁的光明厂房主要为发行人深圳制造中心使用,发行人深圳制造中
心主要采用外协零部件加工装配的模式开展生产活动,如果光明厂房需要搬迁,
装配的相关机器设备转移较为容易,同时发行人短时间内可以在光明厂房周边找
到适合的场地,相关机器设备转移也不会产生较大的耗费,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造成较大的影响。
4、发行人自有厂房面积充足,可以提供足够生产场地
发行人租赁的光明厂房面积为 7,750 平方米,发行人自有厂房面积为
30,820.40 平方米。如果未来发行人租赁的光明厂房进行拆迁,而无法在深圳光
明片区找到合适的厂房,发行人的自有厂房可以提供足够的场地供发行人进行相
关产品的生产。遵义当地也拥有较多具有低压电器生产经验的工人,发行人可通
过人力资源的调配以及对有经验工人进行适当的生产培训,在遵义当地快速开展
生产活动,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较大的影响。
此外,发行人的募投项目配电电器生产线项目拟在发行人自有厂房实施,上
述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降低光明租赁厂房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泰永科技、实际控制人黄正乾、吴月平已出具关于深圳泰永
光明厂房租赁的承诺,如上述租赁房产在租赁有效期内被强制拆迁或产生纠纷导
致无法继续租用,将自愿承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深圳泰永因搬迁受到的一切经济
损失。
综上,深圳泰永租赁的光明厂房,并非发行人的自有资产,其租赁关系不存
在纠纷或争议;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确认在未来五年内该厂房不会以拆除重建方式
列入城市更新范围;光明厂房周边厂房较多,深圳泰永可以较为容易在当地寻找
到合适厂房进行搬迁;发行人租赁的光明厂房面积占发行人自有的比例较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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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自有厂房也可提供足够的场地进行生产;通过募投项目的建设,发行人将增
加在自有厂房的生产,租赁厂房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进一步减少;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已承诺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失。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上述租赁房产的产权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构
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第二部分 发行人的最新变化情况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
具之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事宜发生了变化。据此,信达律师进行了
核查并披露如下:
一、关联方
经信达律师的核查上市公司公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信息,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序 主要关联
企业名称 企业基本情况 变化情况
号 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 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电器
上海正德电 该公司已于 2017
人、董事长、总 产品的批售,办公用品的零售
1 气工程有限公 年 11 月 24 日核准
经理黄正乾控制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
司 注销。
的其他企业 营)
一、发行人主要财产
(一)新增注册商标权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权利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深圳泰永新增 2 项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继受
类 取得 他项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权利人 有效期 取得
别 方式 权利
时间
5-1-4-9
659877 2011.2.28 至 继受 2017.
1 发行人 9 无
5 2021.2.27 取得 10.6
769059 2011.3.7 至 继受 2017.
2 发行人 9 无
6 2021.3.6 取得 10.6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为已有的下述商标
办理展期:
继受
类 办理展期后的有 取得 他项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权利人 取得
别 效期 方式 权利
时间
435626 2007.10.14 至 继受 2011.
1 发行人 9 无
9 2027.10.13 取得 8.6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商标真实、合法、有效。
(二)新增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利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深圳泰永新增 4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取得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权人 方式 时间 权利
一种电气火灾监
实用 ZL 深圳 原始 2017.
1 控探测器的温度 2017.2.23 无
新型 201720169564.7 泰永 取得 9.29
检测电路
一种电气火灾监
实用 ZL 深圳 原始 2017.
2 控探测器的剩余 2017.2.23 无
新型 201720169561.3 泰永 取得 9.29
电流检测电路
一种具有双断点 ZL
发行 原始 2017.
3 动触头结构的双 发明 201610021278.6 2016.1.14 无
人 取得 10.13
电源转换开关
一种双断点万能
ZL 发行 原始 2017.
4 式断路器的新型 发明 2014.12.23 无
201410807005.5 人 取得 10.27
操作机构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专利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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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房产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
发行人子公司新增租赁他人物业的主要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使用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面积(㎡)
号 用途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2017.10.8 至
1 青岛泰永 姜鹏 延吉路 155 号彩虹大厦 办公 75.77
2018.10.7
1502 户
注:以上租赁为青岛泰永续租的房产。
该房屋的权利人尚未取得产权证书。该房产为青岛泰永办公所用,租金为
3,100 元/月。由于该等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面积及租赁金额较小,且仅作为青
岛泰永对外联系场所,可替代性强,如因无产权证而使得该部分租赁房产无法继
续租用,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性影响。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上述租赁房产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
大性影响,不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四)子公司重大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
发行人子公司深圳泰永发生如下重大变动:
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发行人向深圳泰永增资,深圳泰永的注册资本由 650 万元增至 10,50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13 日,深圳泰永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登记变更登记手续。增资
完成后,深圳泰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发行人 10,500 10,500 100
合计 10,500 10,500 100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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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一次董事会、一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2017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泰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等议案。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2017 年 10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泰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审议表决事项、对各议
案的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决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
具之日,发行人发生如下重大仲裁事项:
因发行人与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发行人向遵义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主要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309.33 万元;
(2)裁决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付清剩余货款之日
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
2017 年 10 月 10 日,遵义仲裁委员会向发行人送达开庭通知书(2017 遵仲
裁字第(211)号),受理发行人与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上述仲裁事项尚未裁决。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仲裁系因发行人正常业务所产生的货款纠纷,不会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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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除此以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不存在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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