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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永长征: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09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监督,现就此事项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
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审批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目前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实施的,将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业务水平。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使用以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事项,以及不超过人民币 2.8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并同意
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李炳华



日期:2018 年 3 月 8 日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监督,现就此事项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
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审批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目前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实施的,将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业务水平。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使用以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事项,以及不超过人民币 2.8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并同意
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熊楚熊



日期:2018 年 3 月 8 日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监督,现就此事项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
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审批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目前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实施的,将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业务水平。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使用以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事项,以及不超过人民币 2.8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并同意
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王千华



日期:2018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