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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航空: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9年1月)2019-01-25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中的风险,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特指:

    1.    航油套期保值业务。主要以公司使用的油料品种和与其关联性紧密的
油料品种为套期保值交易标的,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油价大幅波动给公司运
营成本造成的不利影响,稳定公司的现金流。

    2.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针对公司的外币收入和支出,利用金融衍生
工具,减少汇率大幅波动给公司财务收支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
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
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
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公司在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
的交易;

   2.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3.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
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4.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
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
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
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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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套期保值业务;

    6.    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至少每 12 个月审议一次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具体审批权限
如下:

     1. 套期保值业务计划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不
含 50%),由董事会审批;

     2. 套期保值业务计划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由股东大会审批;

    上述指标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授权有效间内,经审议通过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金额可以循环使用。任一
时点,公司套期保值协议合计金额不得超出已经审批的金额,超出部分应按照审
批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六条 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不具有套期保值业务最终审批权,其所有的套
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审批。

    第七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为日常执行机构,行使套期保值业
务管理职责。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战略
管理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及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八条 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 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 监控期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分析人民币汇率和航油价
   格变动趋势,判断开展套期保值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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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负责召开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会议,拟定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编制交易
   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4. 执行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5. 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
   和方针;

       6. 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7. 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8. 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战略管理部和财务部是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
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
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
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一)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

       1. 战略管理部和财务部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外币收付和航油采购预测,
   及上一年度公司外币收付和航油采购的情况,将下一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计划提交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审议;

       2. 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通过期货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和航油价格的
   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分析,就相关事项向有
   关金融机构询价,制定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方案,评
   估风险;

       3. 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批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

   (二)单笔套期保值业务

       1. 战略管理部和财务部根据向金融机构询价情况提出具体开展或中止套
   期保值业务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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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根据已经本制度相关审批通过的业务计划方
   案,安排财务部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
   构,并向其提交套期保值申请书,确定交易内容(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
   交割期限等内容),经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确认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
   签订相关合约;

       3. 财务部应要求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易交割
   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4. 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
   每笔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
   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
   财务总监、审计部负责人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董事
   长;

       5. 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套期保值业务
   领导小组。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
   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6. 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有关内部控
   制制度执行,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
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
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1. 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套期保值业务预计金额在公
   司年度授权额度内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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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预测汇率和/或航油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
   汇率和/或航油价格出现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套
   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 在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套
期保值协议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当汇率和/或航油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公
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由套
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七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
部应保证按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
做出决策。

                第六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拟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
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套期
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 董事会决议公告;

       2. 期货套期保值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
   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
   关条件、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
   施等;

       3. 保荐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
   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
   事项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4. 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的意见(如适用);

       5. 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

       6.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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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
值业务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
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
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5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对本制
度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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