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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航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2-1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2016]22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深证上[2017]692 号)(“《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接受华夏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

    3.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公告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
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
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为
264,374,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11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数为 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数 为
264,383,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132%。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金杜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金杜认为,
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通过了《关于签订<发动机购买与支持合同>和<机队发动机包修合同>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64,375,82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3%;反对
7,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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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 权 的 12.1951% ; 反 对 7,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87.80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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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瑞元




                                                             康娅忱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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