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航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14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华夏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
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 2018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 2019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延长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的相关议案。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该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张工 岳喜敬 董小英
2019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