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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航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拟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2020-11-0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拟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夏航空)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
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华夏航空拟与中国商用飞机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商飞)签署《飞机买卖协议》和《飞机买卖通用条
款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以下统称飞机购买协议)之相关事宜已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拟签署重大合
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金杜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与中国商飞正式签署的飞机购买协议,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金杜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
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金杜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
和使用的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签署上述合同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补充核查,现补充说明并发表意见
如下:
    1、根据公司与中国商飞签署的飞机购买协议,飞机购买协议已由公司与中
国商飞合法签署。

    2、根据公司签署的飞机购买协议,飞机购买协议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意见
书》第三部分“拟签署的飞机购买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一致,该等协议
的内容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与中国商飞正式签署的飞机购买协议合法、
真实、有效,金杜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结论意见依然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拟签署
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宁




                                                         范启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