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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航空: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1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2021年1月1
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并作出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末的控股股东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本报告期内公司新增1笔对外担保事项,金额为1,000万元,被担保对象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夏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
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延续到本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
担保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132.19万
元,占公司报告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33%。
    以上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风险处于可控
范围之内,公司已依法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2021年度未实现盈利,且公司2021年度实施股份回购,回购金额视同
现金分红金额,公司董事会提出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预案的制定结合公司发
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能得
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对公司生产经营各个
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四、对《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存放、
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五、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
实际情况,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本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经营需要,提升融资能力,支撑
业务发展。相关子公司经营正常,资信良好,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
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开展原油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原油套期保值业务,是基于公司实际业务的需要,以降低
原油、航油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为目的,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
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开展原油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八、对《关于开展外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是基于公司实际业务的需要,
以降低外汇汇率、外币贷款利率波动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为目的,
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开展外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九、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业务和财务情况较为了解,在
2021 年度及以前年度对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关注公
司内部控制情况,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为公司出具了客观、
公正的审计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所必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此次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
公司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工、董小英、岳喜敬
                                                       2022 年 0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