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8 证券简称:华夏航空 公告编号:2022-081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09 月 15 日(星期四)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9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2 年 9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2 年 9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国际机场航安路 30 号华夏航空新办 公楼 524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晓军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667,123,10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2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85,813,84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8.06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81,309,2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0589%。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013,567,644 股,公司通 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4,630,299 股,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1,008,937,345 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81,357,76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81,309,2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0589%。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三位独立董事 候选人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选举胡晓军先生、吴龙江先生、徐 为女士、乔玉奇先生、汪辉文先生、范鸣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胡晓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67,123,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81,357,7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胡晓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2)选举吴龙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67,123,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81,357,7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吴龙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3)选举徐为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67,123,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81,357,7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徐为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4)选举乔玉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67,117,8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81,352,4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5%。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乔玉奇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5)选举汪辉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67,123,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81,357,7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汪辉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6)选举范鸣春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67,123,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81,357,7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范鸣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选举仇锐先生、彭泗清先生、刘文 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仇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67,123,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81,357,7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仇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2)选举彭泗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67,123,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81,357,7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彭泗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3)选举刘文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67,123,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81,357,7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刘文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选举邢宗熙先生、罗彤先生为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邢宗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67,117,8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81,352,4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5%。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邢宗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2)选举罗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67,123,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81,357,7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罗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姓名:钟晴、向姣 2、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0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