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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航空: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3年4月)2023-04-29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
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告[2022]2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
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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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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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
加。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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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等原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指定的登载
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中
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
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
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当网址发
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
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
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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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
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
回答。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由公司董事长(或首席执行官)、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
荐代表人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
会的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
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
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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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
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
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
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
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六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
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
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
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
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
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
供。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
诺书,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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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
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
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
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
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上述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接受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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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
完成”的字样。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
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
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
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
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
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
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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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
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
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
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
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
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适用。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