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航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3年4月)2023-04-29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
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182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
监会公告[2022]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董事长
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
体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
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涉及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
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
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
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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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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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
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内幕知情人员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
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一)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详
见附件),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应
当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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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等信息,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单位/
部门/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登记时间、登记人。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信息之时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等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
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知情人档案应按照
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向其出示防控内幕
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
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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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
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
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
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
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根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为: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
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
备。
第五章 流转制度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 内幕信息一般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
小范围内流转;
(三) 内幕信息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职能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再报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流转;
(四)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
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秘书,同时应告知该内幕信息下一环节的知情人到董事会秘书处进
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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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 保密制度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并
与公司签订内幕信息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承诺书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
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措施,使内幕信息披露前的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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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载有内幕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软(光)
盘、录音(像)、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保管。
含有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人员应确保内容不外泄。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
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上处分可单处或并处,公司保留追究相
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
对其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犯罪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
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
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严重,可以解除终止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
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
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敏感信息披露前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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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 内幕信 国 身份证 股东 联系 通讯 所在单 与公 职 关系 关系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 内幕信 登记 登记
息知情 籍 号码 代码 手机 地址 位/部 司关 务 人 类型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信息 息所处 时间 人
人姓名 门/职 系 时间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务/岗
位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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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
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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