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航空: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9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中的风险,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特指:
1. 航油套期保值业务。主要以公司使用的油料品种和与其关联性紧密的
油料品种为套期保值交易标的,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油价大幅波动给公司运
营成本造成的不利影响,稳定公司的现金流。
2.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针对公司的外币收入和支出,利用金融衍生
工具,减少汇率大幅波动给公司财务收支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
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
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
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
者所需的原材料。公司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
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查套期保值交易的
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1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
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
第二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至少每 12 个月审议一次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具体审批权限
如下:
1. 除下述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外,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2. 套期保值交易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
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百万元人民币;
(2)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 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上述指标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授权有效间内,经审议通过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金额可以循环使用。任一
时点,公司套期保值协议合计金额不得超出已经审批的金额,超出部分应按照审
批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不具有套期保值业务最终审批权,其所有的套
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审批。
第八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为日常执行机构,行使套期保值业
务管理职责。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首席执行官、财务总
监、产业研究院负责人、资金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及套期保值业
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2
第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 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 监控期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分析人民币汇率和航油价
格变动趋势,判断开展套期保值的时点;
3. 负责召开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会议,拟定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编制交易
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4. 执行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5. 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
和方针;
6. 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7. 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8. 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产业研究院是航油套期保值的经办部门,资金与资产管理部是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分别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
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套期
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
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二条 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一)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
1. 财务部收集业务部门提出的外币收付和航油采购预测,及上一年度公
司外币收付和航油采购的情况,根据上述情况分别由产业研究院制定航
油下一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由资金与资产管理部制定外汇下一
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并提交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审议;
2. 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通过期货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和航油价格的
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分析,就相关事项
3
向有关金融机构询价,制定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套期保值业务计划
方案,评估风险;
3. 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批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
(二)单笔套期保值业务
1. 产业研究院根据原油期货金融机构询价情况提出具体开展或中止套期
保值业务的计划;资金与资产管理部根据外汇金融机构询价情况提出具
体开展或中止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
2. 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根据已经本制度相关审批通过的业务计划方
案,分别安排产业研究院对各原油期货金融机构、资金与资产管理部对
外汇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向其
提交套期保值申请书,确定交易内容(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
限等内容),经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确认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签
订相关合约;
3. 产业研究院要求原油期货金融机构、资金与资产管理部要求外汇期货
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易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
和提示交割事宜;
4. 资金与资产管理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
书后,应对每笔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
生。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审计部负责人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
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董事长;
5. 产业研究院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原油套期保值业务、资金与资产管理应
每季度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
组,并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分别及时将有
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6. 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有关内
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4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
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
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1. 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套期保值业务预计金额在公
司年度授权额度内循环使用;
2. 预测汇率和/或航油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
汇率和/或航油价格出现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
告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
第十七条 在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套
期保值协议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当航油/汇率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产
业研究院/资金与资产管理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套期保值业
务领导小组,由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八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产业
研究院与资金与资产管理部应保证按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
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
长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小
组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六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拟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层应当就衍
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
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5
公司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
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
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
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
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
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
举措。
第二十条 当公司已交易的套期保值业务等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
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
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 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
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
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
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
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原油期货/外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协议、授
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产业研究院/资金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5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对本制
度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6
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