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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德生物: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2-10  

						证券代码:002932           证券简称:明德生物           公告编号:2019-088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9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2 月 8 日-2019 年 12 月 9 日
    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8 日 15:00-2019 年 12 月 9 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 388 号武汉光谷
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 1.2 期 22 栋 1 层 1 室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
          现场会议;
    (2) 网络投票: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o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
          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陈莉莉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3 人,代表股份 40,40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806%。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35,517,1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40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7 人,代表股份 4,887,1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98%;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 20 人,代表股份 3,829,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11%。其中:
    1、现 场出 席会 议的中 小投 资者 及其 授权 委托代 表共 4 人 ,代 表股份
3,718,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4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 16 人,代表股份 11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武汉)律
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陈莉莉 20,243,263 股、王颖 11,555,756 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8,493,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66%;
反对 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34%;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718,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935%;反对 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王芳、李悦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
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