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生物: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0-09-08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和《武汉明德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4、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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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
日),向 5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2 万股限制性股票。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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