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08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武
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宜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
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对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7 日,
并同意以 20.41 元/股向 5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获授资格,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
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并且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实施完成了 2019 年年度
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总量及授予价
格进行了调整。
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对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总量和授予价格。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意见
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赵曼 袁天荣 邓鹏
2020 年 9 月 7 日